中新經(jīng)緯9月4日電 針對賠償股民損失的一審判決,文峰股份表示將提起上訴。
4日晚間,文峰股份公告,近日,公司收到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(以下簡稱“南京中院”送達的《民事判決書》【(2021)蘇01民初2281號】,南京中院就原告劉某某、周某某等4名自然人投資者與徐翔、徐長江、文峰股份操縱證券市場責任糾紛一案作出一審判決,要求被告徐翔、徐長江賠償合計損失1102627.55元,文峰股份對上述賠償義務承擔連帶責任,并在實際承擔責任后有權(quán)向被告徐翔、徐長江追償。
據(jù)公告,劉某某、周某某等4名自然人投資者向南京中院提起訴訟,稱其購買文峰股份股票存在損失,該損失系徐翔與文峰股份時任董事長徐長江合謀,實施操縱證券交易市場行為所致,文峰股份在此期間配合發(fā)布相關(guān)信息,徐翔、徐長江、文峰股份應當依法對其投資損失承擔賠償責任。4名自然人投資者請求徐翔、徐長江、文峰股份賠償投資損失,合計1196905.56元。
南京中院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》(2014年修正)第五條、第七十七條,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》第六十七條第一款、第一百四十五條、第一百四十七條規(guī)定,判決:被告徐翔、徐長江于本判決發(fā)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(nèi)向4名原告合計賠償損失1102,627.55元;被告文峰股份對被告徐翔、徐長江上述賠償義務承擔連帶賠償責任,并在實際承擔責任后,有權(quán)向被告徐翔、徐長江追償;駁回其中兩名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。
文峰股份表示,將就本案向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。
據(jù)媒體今日稍早前報道,前“私募一哥”徐翔經(jīng)法院合法傳喚,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,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,也未聘請代理律師,因此法院進行了缺席判決。
公開資料顯示,文峰股份主要從事百貨、超市、電器銷售專業(yè)店的連鎖經(jīng)營業(yè)務。公司主要經(jīng)營地為江蘇省南通市和上海市。
企業(yè)業(yè)績方面,上半年,文峰股份實現(xiàn)營業(yè)收入10.01億元,同比減少13.81%;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7242.97萬元,同比減少40.75%。
二級市場上,文峰股份4日收跌0.58%報1.7元/股。(中新經(jīng)緯APP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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